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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MD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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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指令MD 2006/42/EC

 2006年6月9日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公布。

2006年6月29日欧盟强制规定各会员国执行。

2008年6月29日,两年后,欧盟各会员国采用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替代原有各国国家指令。

2009年12月29日,1年半以后,欧盟强制替代旧机械指令98/37/EC。直到12月29日,欧盟仍然必须采用98/37/EC机械指令。12月29日之后,旧指令98/37/EC作废。这次新的机械指令的颁发,除了在指令和标准上有变化外,更对证书的有效期和技术文件的制定人和保存等具体细节做了明确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技术文件保存15年;技术文件必须保存在欧盟区域内;要能做到随时接受查询等。

 

指令中的机械设备是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普通机械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于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和排除条款相比现行机械指令98/37/EC有所调整,现将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的产品范围和排除条款:

1. 新指令适用范围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

(a) machinery 机械设备;

(b) 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可互换性设备;

(c) 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组件;

(d) 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机附件;

(e)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 链条、绳索、丝网;

(f)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2、新指令附录I基本健康和安全同老指令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如噪音声压值80dB需标出声功率值;

3、新指令增加了更多术语明确的定义如半成品,制造商;

4、评估程序,新指令不在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个模式:

(a) 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自我宣告;

(b) the EC type-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 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point 3 EC型式检验;

(c) the full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 全面质量保证模试.

5、机械指令2006/42/EC对于附录四(Annex IV)中危险机械的产品清单进行了更新,在98/37/EC指令中17种危险机械的基础上增加到23种;同时对于98/37/EC Annex IV part B部分的安全机械部件,在2006/42/EC中单独以附录五(Annex V)的形式列出,由原来的5个安全部件增加到17类产品,通过更新目录及限制进入欧盟市场进行控制。

6、新指令要求半成品投入市场需达到以下要求并随同半成品一起提供直到成品完成:

(a) the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VII, part B is prepared 编制附录VII B的技术文件;

(b) assembly instructions described in Annex VI are prepared 附录VI描述的装配说明书;

(c) a declaration of incorpor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II, part 1, Section B has been drawn up 宣告.

7、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

由于不合法的CE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CE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内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迹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内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相关事宜。

 

普通机械CE认证和危险机械CE认证的区分

由于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认证费用、认证流程及其复杂程度的迥异,必须将其区分。除了机械指令(MD)附录IV所列的危险机械外,其它都属于普通机械,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IV规定的危险机械:

1,圆锯机(单锯片或多锯片),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撑,采用手动进给或装有可拆卸的动力进给,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2 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3 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

1.4 具有机械移动式锯片,手动上下料,切削时锯片移动的圆锯机;

2,手动进给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单面刨床;

4,带锯机,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

4.1 具有固定的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者支撑,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带锯机;

4.2 锯片装在往复式移动架上的带锯机;

5,由第1至第4及第7条所列的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的组合机械;

6,具有多个刀架的手动进给的木工开榫机;

7,手动进给的,立式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

8,手持式木工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s,包括弯板机;

10,采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

11,采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

12,以下几种地下作业机械:

12.1 机车和司闸车;

12.2 液压支撑设备;

13,安装有压缩装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

14,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罩;

15,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罩;

16,汽车举升机;

17,跌落风险垂直高度超过3米的举升人或货物的举升设备;

18,手持式枪弹推动打钉设备及其他冲击设备;

19,用来检测人是否暴露在危险区的防护设备;

20,第9,10,11条中所列设备上用的动力驱动的连锁防护罩

21,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

22,侧翻防护结构(ROPS);

23,坠落物体防护结构(FOPS);

 

机械安全的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机械类产品适用的标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A类标准(基本安全标准)

主要是对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械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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